江蘇省高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境外研修計劃實施辦法

發稿時間:2021-03-24浏覽次數: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江蘇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64号)、《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方案》(蘇政發〔201679号),做好高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境外研修計劃(以下簡稱境外研修)實施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教育廳組織高校每年選派350名左右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赴境外研修,造就一批通曉國際規則和具有國際競争力的優秀人才,提升高校人才培養質量和科技創新能力,為江蘇加快推進科教與人才強省戰略、“兩聚一高”新實踐服務。

第三條 研修類别及期限。包括訪問學者、團隊研修(含高水平大學科研團隊、應用型高校教學團隊、管理團隊)、校長跟崗研修三種形式。訪問學者一般12個月(已有半年以上留學經曆人員再次派出可選擇6個月),其他一般6個月。

第四條 訪問學者研修方式主要為訪問進修、合作研究等;高水平大學科研團隊研修方式主要為合作研究、産品研發等;應用型高校教學團隊研修方式主要為課程學習、參與研究和設計等;管理團隊研修方式主要為訪問進修、管理實踐等;校長跟崗研修方式主要為擔任境外高校校長的助手、學習境外高校的先進管理經驗等。

第五條 境外研修實行“個人申請、學校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遵紀守法,愛崗敬業,身心健康。

(二)本科院校申請人應具有博士學位,受聘副高及以上職務者可放寬至碩士學位,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經曆;高職高專院校申請人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并受聘中級及以上職務,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經曆;高水平大學科研團隊研修帶頭人應受聘正高職務;應用型高校教學團隊成員應為應用型本科院校和高職高專院校教師;管理團隊成員應為擔任高校部門負責人的“雙肩挑”人員;校長跟崗研修申請人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并受聘副高及以上職務,為高校負責人或廳級幹部後備人選。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科研團隊帶頭人、跟崗研修校長年齡可放寬至50周歲。

(四)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教學、科研成果突出。

(五)研修目标明确,研修計劃切實可行,應提供境外接受單位的邀請函。

(六)科研團隊帶頭人學術造詣高深,長期在科研、教學第一線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與管理領導能力;團隊成員具有長期合作關系,專業結構、年齡結構、職稱結構合理;團隊科研、教學成績突出,科研教學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獎勵或具有在研省部級及以上重大科研、教改項目;團隊與境外接受單位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在境外接受單位有條件進行科研攻關、合作研究或産品研發。

(七)具有較好的外語基礎,通過全國外語水平考試、或外語本科及以上畢業、或近10年在同一語種國家學習工作一年及以上。對申請到港澳台地區研修的,外語不作要求。

第七條 境外接受單位一般由申請人自行聯系,其中應用型高校教學團隊、管理團隊及校長跟崗研修境外接受單位可由省教育廳委托相關機構聯系。申請人的境外接受單位原則上為世界排名前200強高校或世界頂級科學研究機構,研修的學科應排名世界前列。高職高專院校申請人的境外接受單位可适當放寬,但必須為國際知名本科院校或高水平專科院校。申請人境外邀請函,應由導師本人、相關院系或研究機構出具。跟崗研修校長應由境外高校負責人發出邀請。邀請函應明确研修起止時間及導師姓名、從事專業、職稱等。原則上具有副高職稱申請人的導師應具有正高職稱。

第八條 獲得過國家、省公費資助出境學習的人員,回校工作滿3年後方可申請。曾獲得過本項目資助出境的人員、正在國家和省公派留學資助期内的人員不予推薦。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九條 省教育廳每年向高校下達年度境外研修申報指标。高校符合條件的教師可向學校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學校根據學科發展和師資隊伍建設的實際需要,在完成申報人員出國(境)政審和組織專家評審的基礎上,确定向省教育廳推薦人選并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正式上報材料。跟崗研修校長人選由學校黨委集體研究,并按幹部管理權限報省委組織部或省委教育工委同意後确定。

第十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各校推薦人選進行評審。評審結果經省教育廳審議後進行公示。公示結束無異議,省教育廳正式公布研修人員名單、時間和國别(地區),并報省外辦,由省外辦對副廳級以下人員統一出具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錄取國家和省人才工程計劃入選人員、“雙一流”和江蘇高水平大學建設四大專項(優勢學科、品牌專業、協同創新、特聘教授)、省部級及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科研基地負責人或學術骨幹,以及節能環保、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新興産業領域的學術帶頭人、業務骨幹和急需培養的人才。

第四章 派出要求

第十二條 研修人員出境前須與省教育廳、所在學校簽訂《江蘇省高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境外研修協議書》(一式四份),并在各設區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公證後的協議書(一份)由學校于派出前報送省教育廳。逾期未交視作自動放棄研修資格。

第十三條 經省外辦統一出具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後,研修人員持普通護照出國。簽證由本人自行向研修目的國駐華使領館申請。副廳級及以上人員個案辦理因公出國(境)任務批件後持普通護照出國。赴港澳台地區研修人員須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第十四條 研修人員出境前,應向學校繳納保證金4萬元人民币/人。研修人員按期回校後,學校應及時退還保證金。

第十五條 研修人員須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行前集訓。赴港澳台地區研修人員原則上于申請當年12月底前出境學習,其他人員原則上于申請次年3月底前出國學習。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六條 省财政資助境外研修人員12個月14萬元人民币/人, 6個月10萬元人民币/人。學校應在政策規定範圍内,給予适當的經費支持。省、校資助經費累計不超過20萬元人民币/人。

第十七條 省财政資助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員在境外學習期間的基本生活學習費用,包括注冊費、學術活動補助費、醫療保險費、書籍資料費、國際交通費等。有關标準按國家規定執行。不足部分由所在學校承擔。

研修人員獲得有效簽證或簽注後,将相關申請撥款材料報送省教育廳,省财政資助經費一次性劃撥至所在學校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研修人員在境外研修期間,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

第十九條 研修人員回校後申報晉升高一級職務,在現職務任職年限的計算上不扣除境外研修時間。

第二十條 研修人員回校後申報科研項目、教學質量工程項目、人才工程項目予以優先。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研修人員引進境外先進教學資源,為我省高校與境外優質高校建立合作、協作關系。

第二十二條 對研修人員在境外研修期間以及在回校後取得的與研修資助有關的高水平科研、教學成果,由所在高校在論著出版、論文發表、專利申請等方面給予一定的經費支持。

第二十三條 研修人員在境外研修資助下取得的成果,包括發表論著和成果鑒定等,須标注“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江蘇高校境外研修計劃資助”。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條 研修人員按因公出境人員管理,其派出、在境外期間和回校事務等由所在學校負責管理。申請簽證、申請外彙、外彙核銷等事宜均由學校負責落實。應用型高校教學團隊、管理團隊及校長跟崗研修可由省教育廳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境外研修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研修人員出境前,所在學校應進行外事紀律、保密紀律和人身安全教育。研修人員出境後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外事、保密規定和紀律,遵守《江蘇省高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境外研修協議書》有關約定,自覺接受駐外使領館管理,并保持與學校聯系,每季度向學校至少彙報一次研修進展情況。研修人員一般不得攜配偶子女出境伴讀。

研修人員在境外期間,如違反紀律,造成不良影響,所在學校和省教育廳将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研修人員應按期回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回校的應報學校和省教育廳批準,并退還規定的資助經費(平均每月資助經費×不足月數)。對在境外因主觀原因無法繼續研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員,将視情況追究責任,并追償相應資助經費和違約金。 對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回國的,須憑境外接受高校的延期邀請以及所在學校或境外機構延期期間的資助證明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後報省教育廳備案。副廳級及以上人員延期的,須征得省委組織部同意,再次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延期隻能申請一次,時間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一般不再享受省财政資助。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學校和省教育廳同意,擅自變更研修國家、地區或學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從事與研修計劃無關的活動而嚴重影響學習等違約行為,須償還省财政和學校資助的研修費用以及30%的違約金。

第二十八條 研修人員回國後應向學校和省教育廳、出國(境)任務審批部門提交研修總結以及《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并在學校公開彙報研修成果。校長項目研修人員須将研修總結抄報省委組織部。對研修期間取得突出成績的人員,予以表彰。

第二十九條 研修人員回本校至少工作五年。如違約須按比例償還省财政和學校資助的研修費用以及30%的違約金。

第三十條 參加訪問學者、教學科研團隊研修人員回校三年内應達到以下要求之一:1.開辟一個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2.發表論文被SCIEI收錄2篇以上;3.引進一本原版教材并能使用雙語教學,或開一門面向外國留學生的外文課;4.開設一門反映學科(專業)前沿的新課。跟崗研修校長和管理團隊研修人員回校三年内應公開發表兩篇以上管理類論文,實施1-2項教育教學或學校管理改革項目,并取得較好成效。研修人員回校滿三年時,省教育廳将通過适當方式進行考核,對未能達到上述考核要求的,将減少學校資助名額。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各高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江蘇省委省委組織部、江蘇省教育廳、江蘇省财政廳、江蘇省外事辦公室于2011420日發布的《江蘇省高校優秀中青年教師和校長境外研修計劃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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