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成院〔2012〕1号
英国365正版官方网站教職工考勤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院教職工考勤制度,強化教職工崗位意識和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保障學院教學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勤是平時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年度考核、業績考核、崗位聘任、晉升晉級、調資等重要依據之一,考勤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學院的勞動紀律與作息制度,不得遲到、早退。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崗的人員,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事後辦理銷假手續。
第四條 全院教職工工作日一律實行上班打卡制度,打卡結果是出勤補貼發放的依據,無打卡記錄的(不含因公務市内出差)不發放當日出勤補貼。嚴禁請他人代打卡或代他人打卡,經查實,違者雙方每次扣2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按違反校紀處理。
第五條 各系、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了解本單位職工出勤情況,
指定專人負責考勤核對,并将月考勤情況及相關材料于次月3号前(遇節假日推遲至下一工作日)報學院組織人事部。
第二章 崗位要求與作息制
第六條 教職工應完成崗位聘任要求履行的工作職責和任務,并按要求參加政治學習及其它集體活動。
第七條 專任教師實行年工作量制;輔導員實行彈性工作制;其他教職工一律實行坐班制,并按照學院規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
第三章 休假與請假
第八條 假期
1、寒、暑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享受寒暑假;其他人員在保證學院各項工作正常運轉的情況下,視工作情況,在寒、暑假期間适當安排輪休。
2、調休假:享受寒暑假的人員,不享受調休假。其他聘任滿一年以上的全職人員,全年可享受調休假2天;寒、暑假期間工作的每滿五天,可增加半天調休假。調休假需辦理相關手續,按學年清算。
第九條 請假
教職工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崗工作的,均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勤者,按曠工處理。
1、教職工因公事離開崗位,須向單位負責人說明情況,并征得同意。
2、教職工因私事請假,須履行請假手續,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呈報,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3、事假:教職工因事确需請假,按照管理權限,酌情給予一定的假期,時間一般在1天以内,最多不超過3天。
4、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持有醫院主治醫生出具的并蓋有公章的病假證明;生急病的教職工,未能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待病情緩解後,要補辦請假手續。
5、婚假: 法定婚假為3天,雙方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婚假為15天。教職工婚假須在領取結婚證後一年内一次休完,并盡可能安排在節假日期間。有一方不夠晚婚年齡者,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6、産假、護理假
(1)女教職工符合晚育規定按計劃生育一胎者,産假為120天(含法定産假90天),其中産前可休息15天;生育難産者,憑醫院證明增加15天;胞胎每多1嬰增加15天。不符合晚婚晚育規定者,産假為90天。
(2)産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公休日在内,産前、産後連續計算。
(3)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男教職工可享受護理假15天。
(4)女職工産後哺乳時間為一年。一年哺乳期内,每天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含路程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時間增加30分鐘,一天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7、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嶽父母、公婆等親屬死亡的,經批準可酌情給予3天以内的假期,外地不超過5天。
第十條 請假審批權限
1、教職工因私事請假一天以内的,報本系、本部門領導批準,其中,院級幹部請假由院長或黨委書記批準,部級幹部請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請假一天以上先通過部門領導審核同意,再報分管院領導批準後方可離崗。
2、請假審批表須随各單位月考勤結果一并報院人事部備案。
第十一條 續假和銷假
請假的教職工在假期期滿以後,必須按時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況需續假的,必須在假期期滿前一天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得到批準後方可續假。教職工請假期滿或提前回校工作,應及時到所在單位和批準部門與相關管理部門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二條 假期計算
事假、病假、婚喪假、産前假、探親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計算。
第十三條 請假期間的有關待遇
1、調休假、婚假、産假、喪假的教職工,在規定的假期内,所有工資照發。
2、事假
當月請事假半天,扣本人日工資(日工資計算公式為:月工資/21.75天)的50%;當月請事假一天,扣當日日工資;依次類推。
3、病假
⑴ 當月病假一至三天(含三天),按本人日工資的70%發放;當月病假四天至十天(含十天),按本人日工資的65%發放;當月病假十一天至一個月以内,按本人日工資的60%發放;
⑵ 病假一至三個月之内,按月工資50%發放(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的,按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發放);
⑶ 病假三個月至六個月内,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水平發放工資;
⑷ 病假六個月以上,按照南京市最低工資标準的80%發放工資;
⑸ 病假期限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工作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
4、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參照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 曠工及處理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擅自離崗以及假期已滿或續假未獲批準的人員,按曠工處理。
2、經查明請假理由不實,弄虛作假的人員,按曠工處理。
3、按作息制度上班遲到或早退在2小時(含2小時)以上或無故不參加理論學習、業務學習和其他集體活動的人員,以及教師未履行請假手續而無故不上課一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4、不服從組織調動,拒絕到新崗位工作或無理拖延調動報到時間的人員,按曠工處理。
5、曠工半天,扣當日日工資;曠工1天,扣3日日工資;全年曠工3天以上(含3天),解除合同。
6、遲到、早退時間在半小時以内的,累計三次按半天曠工處理;時間在半小時以上、二小時以内的,每次按半天曠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加強教職工的勞動紀律教育與日常管理,嚴格執行考勤、考核、請假和作息制度。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關事宜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