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第五期“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選拔、培養與管理暫行辦法

發稿時間:2021-03-15浏覽次數: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适應“邁上新台階、建設新江蘇”對人才的需要,加強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提升高層次人才的競争力和創新創業能力,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江蘇省第五期“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的意見》(蘇辦發〔201617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江蘇省第五期“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以下簡稱“333工程”),旨在選拔一批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創新創業能力強的中青年優秀人才,為實現我省“十三五”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标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
    第三條  從2016年起,分兩批選拔60名第一層次中青年首席科學家、600名第二層次中青年領軍人才和5000名第三層次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通過培養,到2020年,第一層次60名中青年首席科學家成長為國際一流的高級專家,在相關領域國際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具有世界領先水平并領銜一個國際水準的創新團隊,其中15名左右力争成長為中國科學院院士或中國工程院院士;第二層次600名中青年領軍人才成長為國内一流的高級專家,在國内相關領域具有領先水平、做出重大貢獻,其中200名左右成長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的負責人或國家重點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中心、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國家級創新平台的負責人;第三層次5000名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在省内相關領域具有一流水平,取得顯著成果和突出業績,對專業、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其中1500名左右成長為省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負責人、省級以上重大科技項目負責人、省級企業科技研發平台負責人。

第二章  選拔對象

    第四條  選拔對象為全省各類組織(含中央駐蘇單位、部隊)中直接從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或從事技術開發、推廣、應用的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不包括中國科學院院士和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五條  重點選拔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軟件互聯網和物聯網、生物醫藥與生命健康、現代服務業、現代金融、文化産業、現代農業等領域的中青年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同時注重從基礎學科、基礎理論研究等領域中選拔優秀中青年人才。

第三章  選拔條件

    第六條  培養對象人選的基本條件:政治素質好,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專業基礎紮實,自主創新能力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科研作風和科學、求實、團結、協作的精神。
    第七條  第一層次中青年首席科學家人選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55周歲以下;第二層次中青年領軍人才人選一般應具有研究生學曆和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50周歲以下;第三層次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人選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在45周歲以下。貢獻特别突出者,以上條件可适當放寬。
    第八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七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第一層次中青年首席科學家人選:
1
、在自然科學研究領域,取得重大創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學價值和良好應用前景,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内領先水平,得到國内外同行公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
、在工程技術領域特别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得到國内外同行的公認,并以市場為導向,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及高新技術産業化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獲得國家技術發明二等獎以上或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的主要完成人。
3
、主持并完成國家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重大科技專項、重大國際合作等項目,創造性地解決關鍵技術問題,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國際或國家發明專利,作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學術、技術水平處于國際或國内領先水平,得到國内外同行的公認,并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在醫藥衛生領域,醫療技術精湛,能成功診治疑難、危重病症,或在較大範圍有效地預防、控制、消除疾病,作出重大貢獻,在全國産生重大社會影響。
5
、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取得富有創見性的研究成果,創新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對該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産生很大推動作用,在學術界有重大影響,學術水平居于國際或國内領先地位,或為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解決重大難題,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獲得省(部)哲學社會科學一等獎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七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第二層次中青年領軍人才人選:
1
、在自然科學領域,發展潛力大,有創造性成果,達到國内領先水平,獲得國家自然科學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重要貢獻人員。
2
、在工程技術領域特别是高新技術領域有重大創新成果,獲得國家技術發明或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的重要貢獻人員,或省(部)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3
、在主持并完成省(部)重點工程、重大科技攻關、大中型企業技術設計改造以及在消化引進高科技産品、技術項目的設計、研制、管理中,創造性地解決技術或管理難題,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應用高新技術成果或自主知識産權,領辦或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創造性運用和發展現代經濟管理理論與方法并取得重要成果,其領辦或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業項目符合我國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方向并處于領先地位。在國内同行業的綜合競争力處于領先地位,對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
5
、在醫藥衛生領域,長期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療技術精湛,能成功診治疑難、危重病症,作出重要貢獻,在省内外産生重大社會影響。
6
、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理論研究取得突出成績,獲得省(部)哲學社會科學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對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提出有重大價值的可行性論證、建議,取得重大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7
、在宣傳文化、基礎教育領域成就突出,對我省宣傳文化和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為省内外同行所公認,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
    第十條  符合基本條件及第七條相應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推薦為第三層次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人選:
1
、在自然科學領域,獲得省(部)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重要貢獻人員、省(部)科技進步三等獎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級科技進步一等獎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2
、在經濟社會發展一線,研究開發、推廣、應用新成果、新技術、新工藝,産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
、在省部級以上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中,擔任研究、設計、施工等方面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并作出突出貢獻者。
4
、在醫藥衛生領域,長期在醫療衛生第一線工作,醫療技術精湛,能成功診治疑難、危重病症,在本地區有較高知名度。
5
、在哲學社會科學領域,發表重要學術論文或出版專著,并在省内外引起較好反響,獲得省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以上獎勵項目的主要完成人。
6
、在宣傳文化、基礎教育領域成績顯著,對我省宣傳文化和基礎教育事業作出較大貢獻,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和發展潛力,在本行業有較高知名度。
7
、在工程應用技術領域,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一條  培養對象的選拔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其中,第一、二層次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人才辦)組織實施,第三層次由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省有關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成立省第五期“333工程”專家委員會,負責培養對象的評選工作。專家委員會由相關專業領域的院士或國内知名專家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2名。
    第十三條  培養對象人選一般由個人申報、單位推薦。所在單位對申報對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學術水平、科研能力、工作業績等作出評價,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往期“333工程”培養對象不得降低層次申報。同一層次培養對象培養期不超過兩期。
     第十五條  省屬單位和省協管的國家部委所屬單位、部隊推薦的培養對象人選,經有關牽頭部門(單位)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并報牽頭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同意後,報送省人才辦。
市屬單位推薦的培養對象人選,由市委組織部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并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報送省人才辦。
    第十六條  省委組織部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推薦的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人選進行評審。在專業評審組評審的基礎上,組織省“333工程”專家委員會對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人選進行評審,提出培養對象人選,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  第三層次培養對象人選,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審核後,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八條  培養對象确定後,第一層次中青年首席科學家由省委、省政府頒發證書,第二層次中青年領軍人才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和省人才辦頒發證書,第三層次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由省人才辦頒發證書。

第五章  培    養

    第十九條  組織培訓開發。每年組織培養對象參加高層次的政治、經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培訓,着重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團隊精神和奉獻精神。充分利用國際國内人才培養資源,加大培養力度。通過組織選派或自行聯系方式,每年選派培養對象到世界知名大學、研究機構、跨國公司擔任高級訪問學者,或到國家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等學習進修。多形式、多渠道組織培養對象參加境内外培訓。鼓勵和支持培養對象參加各種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開展國際和地區科技交流與合作。建立導師制,積極為培養對象聘請相應領域的權威專家作為導師,提高培養起點,促進其盡快成長。
    第二十條  實行項目資助。鼓勵和支持培養對象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研項目、重大建設項目、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建設等項目。以項目實施帶動培養對象創新能力的提高,促進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培養期内,對列入第一層次的培養對象,省财政擇優給予30-200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對列入第二層次的培養對象,省财政擇優給予20-100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對列入第三層次的培養對象,省财政對不超過1000名的培養對象擇優給予3-20萬元的科研項目資助。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資助培養對象主持的研究項目(主要包括設備和工程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國培訓和進修、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及其他與項目研究任務直接相關的費用等),國家、省重點研究課題和開發項目,參加國際權威機構組織的學術會議、國際論壇等交流活動,出版有重大理論突破的學術專著等。各申報單位負責經費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地方、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給予适當配套經費支持。大力發展“人才金融”,引領和撬動社會資本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第二十一條  給予集成支持。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培養政策的配套銜接,整合資源優勢,形成培養合力。培養對象在申報重大基礎研究計劃、重大成果轉化、優勢學科建設等項目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所在單位要主動安排培養對象承擔科研項目和科技攻關項目,為他們配備得力的工作助手,鼓勵他們參加國内外學術交流等活動,并在時間和經費上給予保證。建立第一層次中青年首席科學家工作室。支持培養對象到各類國際組織任職。優先推薦培養對象申報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等。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作用。各地、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培養對象在決策咨詢、重大項目攻關、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中的重要作用。積極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或單位建立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基地,以基地為載體,以團隊為依托,支持和鼓勵培養對象創新創業。圍繞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每年組織培養對象到基層、企業和農村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咨詢、技術服務和知識培訓活動,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
    第二十三條  發放一定補助。培養期内,對培養對象發放一定補助。對列入第一、二層次的培養對象,每人每月分别發放補助1萬元、3000元,由省财政負擔;對列入第三層次的培養對象,每人每年發放補助6000元,其中,省有關部門的由省财政負擔,各市的由所在地負擔。補助主要用于發放圖書資料補貼等。
    第二十四條  給予表彰獎勵。培養期滿後,在全面考核的基礎上,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表彰獎勵一批取得重大學術和科研成果,獲得國家重大獎項,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顯著貢獻的培養對象。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條  實施分級分層管理。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省“333工程”的領導及重大問題的決策。省人才辦負責“333工程”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科技廳、省财政廳等管理;第三層次培養對象分别由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和省有關牽頭部門管理。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實行目标績效考核。培養對象要制定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計劃,與所在單位簽訂雙向目标責任書,納入培養對象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報送培養工作主管部門。省财政廳定期對培養對象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培養對象培養期限為5年。培養期内,主管部門分别對培養對象進行期中考核,提出退出、調整、繼續培養等意見。培養期滿後,主管部門對培養對象進行嚴格考核。第一、二層次培養對象,由省人才辦負責考核,第三層次培養對象按現單位歸屬關系,由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省有關牽頭部門負責考核,培養對象所在單位配合。根據考核結果,作出等級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信息聯系制度。省人才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完善培養對象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培養對象的跟蹤管理和服務。按照管理所屬關系,各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有關牽頭部門要與培養對象建立聯系制度,定期走訪慰問,及時了解和幫助解決培養對象在科技創新、學術研究等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第二十八條  改善工作生活條件。各市、省各有關部門,尤其是培養對象所在單位要了解和掌握培養對象的工作、學習、生活情況,力所能及地為他們解決後顧之憂。重視和關心培養對象的身體健康,定期組織培養對象進行健康檢查和療養。
    第二十九條  建立動态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榮譽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和職業操守行為的,因個人責任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未經組織同意出國逾期不歸或擅自脫離原單位的培養對象,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培養資格,停止撥付相關資金。
培養對象在省内調動的由接收單位提出申請,跨省調動的由原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或省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才辦備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市、省各有關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選拔、培養與管理工作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人才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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