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産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中組發〔2008〕3号)、《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黨費工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7〕5号)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學校在職職工黨員(含博士後黨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津貼補貼(主要指工作性補貼和生活補貼);企業在職人員黨員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崗位津補貼、定期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等,具體可由企業所在基層黨委研究确定。
第二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為計算基數,年終兌現績效薪酬的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為計算基數。
第三條 黨費計算基數不包括以下項目:個人所得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含個人和單位繳納部分)、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住房補貼、交通補貼、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取暖費、防暑降溫費、物業費等改革性補貼,針對少數地區、部分單位、特殊崗位、部分人員發放的津貼補貼,以及科研人員黨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中取得的獎勵報酬、企業人員黨員不定期、非普遍發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第四條 學校在職職工黨員(含博士後黨員)、企業在職人員黨員黨費計算基數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黨費比例為0.5%;計算基數在3000-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黨費比例為1%;計算基數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黨費比例為1.5%;計算基數在10000元以上者,交納黨費比例為2%。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基本離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為計算基數,不包括津補貼。納入社保發放離退休工資且工資不好拆分基本養老金和津補貼的離退休黨員,可以參照同類人員,按實際領取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确定計算基數。計算基數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納黨費比例0.5%;計算基數在5000元以上者,交納黨費比例為1%。
第六條 學生黨員(不含在職研究生)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确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組織批準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其中離退休老黨員的少交或免交申請可直接由支部黨員大會或支委會讨論決定。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産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基層黨組織每年3月份核定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年内一般不變動。每名黨員月交納黨費數額一般不超過1000元,根據自願可以多交,自願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納大額黨費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十三條 各基層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四條 各基層黨組織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五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閱或購買用于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産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在遵循黨費使用五項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體使用項目可以從黨費中列支:(1)教育培訓黨員和入黨積被分子、基層黨務工作者所産生的住宿費、夥食費、交通費、師資費、場地費、資料費、門票費、講解費等。(2)開展“三會一課”、創先争優、黨組織換屆以及黨内集中學習教育所産生的會議費等。(3)黨内表彰所需費用。(4)修繕、新建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為活動場所配置必要設施等所産生的相關費用。(5)編印黨員教育培訓教材和印制入黨志願書、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黨員證明信、流動黨員活動證、黨費證、黨員檔案等所産生的工本費,以及購買黨徽黨旗等費用。(6)黨費财務管理中發生的購買支票、轉賬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上述項目的開支标準參照财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讨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七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十八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内容。各基層黨組織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
第十九條 各基層黨組織應當于每年1月30日之前向黨委組織部書面報告上年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報告内容包括: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條 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布一次黨費收繳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黨委組織部每年檢查一次各基層黨組織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東南大學原《關于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實施意見》即時作廢。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意見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